41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除罰鍰外,得以自治條例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不包括下列何者?
(A)勒令歇業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吊扣執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36), B(474), C(653), D(650), E(0) #682495
統計: A(4636), B(474), C(653), D(650), E(0) #682495
詳解 (共 10 筆)
#956616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220
1
#1678943
停業:暫停營業
歇業:公司行號不存在
83
2
#2826657
新聞舉例
勒令停工: 遠雄巨蛋
停止營業: 八仙氣爆(但後來法院判撤銷)
吊扣執照:酒駕
48
0
#3619623
(A)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19: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
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21
0
#960099
補: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罰緩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罰之。」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罰緩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罰之。」
6
0
#1074954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4
0
#970363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4
0
#5282298
連續罰10萬
工 止 吊 限 禁(公子掉陷阱)
3
0
#5898357
(A) 勒令歇業→行政罰法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