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除罰鍰外,得以自治條例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不包括下列何者?
(A)勒令歇業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吊扣執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36), B(474), C(653), D(650), E(0) #682495

詳解 (共 10 筆)

#956616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220
1
#1678943

停業:暫停營業

歇業:公司行號不存在

83
2
#2826657

新聞舉例

勒令停工: 遠雄巨蛋

停止營業: 八仙氣爆(但後來法院判撤銷)

吊扣執照:酒駕

48
0
#3619623

(A)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19: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
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21
0
#5213650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960099
補: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罰緩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規定連續罰之。」
6
0
#1074954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4
0
#970363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4
0
#5282298

連續罰10萬
工 止 吊 限 禁
(公子掉陷阱)
3
0
#5898357
(A) 勒令歇業→行政罰法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