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第五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下省略)
41 依我國現行公共債務法規定,各級政府債務餘額不得高於: (A)前三年GNP..-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