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有關老人經濟安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B)已領有生活津貼老人,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主管機
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C)老人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權利,經法院裁定償還債務者,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D)不符合領取請領資格者,其領取之津貼,由政府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 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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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2), C(601), D(52), E(0) #1728390
統計: A(25), B(32), C(601), D(52), E(0) #1728390
詳解 (共 3 筆)
#3012697
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
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
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
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
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 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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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579
第 12-1 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
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
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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