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之執行方法? (..-阿摩線上測驗
1F 金色證書~我辦的到 大三上 (2014/12/30)
行政執行法 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第16條(再行查封財產之限制)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