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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1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之執行方法?
(A)拘留
(B)罰役限制住居拘提
(C)管收查封
(D)拍賣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金色證書~我辦的到 大三上 (2014/12/30)

行政執行法

第二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第16條(再行查封財產之限制)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第17條(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之情形)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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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之執行方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