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二條:「人民陰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紳請之案件,餘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力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41 依訴願法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