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車輛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的改裝行為,主要的執法理由為何?
(A)與原廠裝置不符
(B)違反法令規定
(C)執法作為實施
(D)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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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8), C(2), D(404), E(0) #2139926

詳解 (共 1 筆)

#447377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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