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 48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
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
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41 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之規定,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