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對於考選評分結果,僅得為裁量瑕疵之審查。
釋字319: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
故依正確答案所為之「評分結果」,並非可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之顯然錯誤。 行政法院自不得加以審查。
41 行政機關辦理考試甄選時,考生如對結果不服,經訴願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對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