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可以主動解散國會而無須其他機關的同意?
(A)德國總理
(B)英國首相
(C)法國總理
(D)日本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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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4), C(55), D(46), E(0) #1871452
統計: A(9), B(34), C(55), D(46), E(0) #1871452
詳解 (共 2 筆)
#5900229
日本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擁有要求解散國會眾議院的權力(程序上是呈請天皇下詔),進行眾議院提前改選,並於新國會產生後再重新票選新的內閣總理大臣。眾議院成立以來,歷屆議員經常因提前解散眾議院而改選,很少完成整個任期。
法國
半總統制下的法國憲法給予總統有相當大的權力,總統於諮詢總理及國會兩院議長後,得宣告解散國民議會,進行國會改選。國民議會的任期為五年,自第五共和成立以來,在1962年、1968年、1981年、1988年及1997年曾經提前解散國民議會。
英國
身為西敏制國家,以前首相擁有隨時向英國君主提出解散下議院的權力。但自從2011年《定期國會法》把國會屆期固定為五年後,首相便失去自行決定解散下議院的權力。只有得到下議院三分之二絕大多數票支持下才可解散國會。此法案已於2022年3月24日被英國下議院廢除,恢復舊制。
德國
總理在信任案遭國會否決時,有權向總統提出解散聯邦議院的請求。或提請總統宣布立法緊急狀態,暫時將立法權移交參議院。但當聯邦議會通過建設性不信任案選出新總理時,不得要求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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