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停車場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但仍應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
率之限制
(B)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得作為商場百貨業等立體多目標使用
(C)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之地下或地上層,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
(D)加油站、道路、車站、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焚化場之地下或地上層,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
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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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7), C(1), D(17), E(0) #2850298
統計: A(35), B(17), C(1), D(17), E(0) #2850298
詳解 (共 2 筆)
#6001300
停車場法
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率之限制:
一、國民住宅及社區之建築。
二、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建築。
三、市場、購物中心、娛樂場所之建築。
四、市中心區高樓建築。
前項建築物高度及容積率等之放寬計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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