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工廠類建築物之裝卸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
(B)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 5,000 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裝卸位
(C)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 13 公尺,寬度不得小於 4 公尺
(D)裝卸位淨高不得低於 4.2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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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641), C(94), D(59), E(0) #3025275
統計: A(30), B(641), C(94), D(59), E(0) #3025275
詳解 (共 2 筆)
#6222015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78 條
(A)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
(A)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
(B)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 5,000 4,000 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裝卸位
(C) 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 13 公尺,寬度不得小於 4 公尺
(D) 裝卸位淨高不得低於 4.2 公尺
-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
- 前項裝卸位長度不得小於十三公尺,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淨高不得低於四點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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