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因遇災變必須入國時,何者非法定得申請臨時入國之主體?
(A)機、船長
(B)執行救護任務之機關
(C)施救之機、船長
(D)遭遇危難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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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28), C(66), D(971), E(0) #2574031
統計: A(91), B(128), C(66), D(971), E(0) #2574031
詳解 (共 5 筆)
#5144085
入移19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二、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三、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四、其他正當理由。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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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945
第 19 條 臨時入國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依機、船長(A)、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B)或施救之機、船長(C)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二、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三、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四、其他正當理由。
前項所定臨時入國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停留期間、地區、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臨時入國之人員:
1、機、船長
2、運輸業者
3、執行救護任務機關
4、施救之機、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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