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安全,依國家安全法管制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且於招標文件特別載
明,廠商履約時知悉交付不實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下列何者正確?
(A)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 下罰金
(B)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 2 倍至 20 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C)自首者,免除其刑
(D)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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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47), C(18), D(302), E(0) #3116723
統計: A(101), B(47), C(18), D(302), E(0) #3116723
詳解 (共 4 筆)
#5872377
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二、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前項第一款所指產製品或服務,及第二款所指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應依本法管制者,以採購單位於招標文件中特別載明者為限。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A)。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B)。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D)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亦科各該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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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偵查中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防止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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