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請問輕度身心障礙資格者其參加國民年金制度自行負擔保險費比例為何?
(A) 30%
(B) 40%
(C) 45%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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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0), C(273), D(8), E(0) #1223936

詳解 (共 1 筆)

#2406033

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

    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

      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

      )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

      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

      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

      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

      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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