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不同種類懲戒處分之併用及懲戒處分與其他處罰規定之競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撤職與罰款處分不得併處
(B)應受懲戒行為情節嚴重者,懲戒法院得作二次懲戒
(C)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D)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不得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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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172), C(3047), D(249), E(0) #2796472
統計: A(279), B(172), C(3047), D(249), E(0) #2796472
詳解 (共 4 筆)
#5203973
關於不同種類懲戒處分之併用及懲戒處分與其他處罰規定之競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撤職與罰款處分不得併處
罰款不得跟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併罰
(B)應受懲戒行為情節嚴重者,懲戒法院得作二次懲戒 不得
(C)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D)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懲處後,不得移送懲戒
仍得移送,但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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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4796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仍須懲戒)。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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