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開發行公司 之委託書以公司印制之委託書為限,若股東非以公司印制之委託書者,其表決權不予計算
(B)同一股東得出具二張委託書,分別將不同數量之表決權委託二人代為出席股東會
(C)股東 以書面或電子行使表決權後,並得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且以代理人之行使表 決權為準
(D)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若股東擬親自出席股東會者,必須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 書面通知公司撤銷委託之意思表示,否則仍以委託代理出席之表決權行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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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6), C(11), D(17), E(0) #1528342

詳解 (共 1 筆)

#7090053
公司法 第 177 條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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