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下列那一項是父母濫用教養及懲戒子女的權利行為?
(A)拆閱未成年子女的書信
(B)強迫子女嫁娶自己選好的對象
(C)借用子女的財物
(D)使用子女所給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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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7), B(4720), C(66), D(39), E(0) #307280
統計: A(497), B(4720), C(66), D(39), E(0) #307280
詳解 (共 4 筆)
#477570
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所以在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內,
父母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可拆閱未成年子女的書信。
父母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可拆閱未成年子女的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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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472
父母可自行拆閱未成年子女的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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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327
第1084條(親權~孝親、保護及教養)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1085條(親權~懲戒)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第1086條(親權~代理)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1088條(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第1090條(親權濫用之禁止)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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