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以下何者為正確?
(A)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不可透過郵局投遞
(B)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可另用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 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内之後交由郵局投遞
(C)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上書寫收件 人姓名、地址,附繫其上,無需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内
(D)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所採用的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八公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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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73), C(176), D(54), E(0) #1594690
統計: A(50), B(1173), C(176), D(54), E(0) #1594690
詳解 (共 6 筆)
#3614069
第一百二十五條,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收件人及寄 ...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7
0
#7335291
封面不能寫字的時候,用簽條,封面放一張,裡面也要放一張,簽條的材質要堅韌的紙或皮或布
簽條尺寸:7x10
2
0
#7336600
125條
第一項
郵件
封面上
不能書寫
文字者,
應另用
堅韌之紙質、
布質或
皮質
簽條,
書寫
收件人及
寄件人
姓名、地址及
郵遞區號,
附繫其上,並
另抄一份,
裝入
該郵件內。
第二項
前項
簽條之
最小
尺寸為
長10公分
寬7公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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