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有關委任取款背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B)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C)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D)委任取款背書屬於轉讓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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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3), C(35), D(178), E(0) #1467217

詳解 (共 1 筆)

#4436271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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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73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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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委任取款背書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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