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下列何情況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不得免除公開徵求:
(A)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
(B)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者。
(C)機關間房地產之取得。
(D)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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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3), C(107), D(9), E(0) #3194403
統計: A(13), B(23), C(107), D(9), E(0) #3194403
詳解 (共 2 筆)
#6101258
第四條 機關辦理下列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得免 公開徵求:
一、 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 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
二、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情形者。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一、 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 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
二、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 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情形者。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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