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第2條所定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A)吊扣證照
(B)命令解散
(C)罰金
(D)命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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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584), C(3981), D(135), E(0) #2701987

詳解 (共 6 筆)

#4966837

「罰鍰」:係指由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民所做的處罰,由行政機關依法來裁決罰鍰的多寡,最常見的是違反交通法規時所繳納的罰款。

「罰金」:係屬於刑罰的一種,只有觸犯刑法的人,而且條文內有規定處罰金時,才會由法院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和「罰鍰」兩者之差別:

1、罰金是犯罪的五種刑罰之一,所以會留下犯罪前科紀錄;而罰鍰則是違反行政法的義務,並不會成立犯罪的行政處分,不算犯罪,自然沒有前科紀錄。

2、罰金須經法院依法審理、宣判,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執行;而罰鍰則先由各行政機關處理,逾期不履行的,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執行。

3、不服罰金判決,應循司法途徑,向上級審判機關,例如:高等法院上訴、救濟;而不服罰鍰處分者,則依行政救濟程序,例如:訴願、行政訴訟等方法。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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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817

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禁止行為之處分:

限制或停止營業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

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管轄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訟§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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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693
行政罰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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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057
罰金非行政法上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是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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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107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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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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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是可以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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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052
行政罰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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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6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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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06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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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行政罰法 EN法規類別: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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