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事業單位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 200 人以上者,
自何時開始應特約或僱用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執行健康服務?
(A) 107年7月1日
(B) 109年1月1日
(C) 111年1月1日
(D) 1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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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4), C(12), D(0), E(0) #2106882
統計: A(41), B(14), C(12), D(0), E(0) #2106882
詳解 (共 1 筆)
#3700504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4 條
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五十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應視
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
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
者,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服務頻率,得納入附表四
計算。但各年度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之總服務頻率,仍應達二
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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