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廠商誤向轄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幾 日內將申訴書移送至該廠商轄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A)5 日
(B)7 日
(C)3 日
(D)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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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 C(80), D(11), E(0) #182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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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579

GPL第 76 條(申訴(一)-要件)

I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

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

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II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

,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III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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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068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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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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