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建築物排煙設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地下建築物所設置之排煙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B)地下通道總排煙量每分鐘不得少於500 m3
(C)排煙口如裝設排風機,應能隨排煙口之開啟而自動操作,其排風量不得小於120 m3/分鐘 ,並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部分之樓地板面積1 m3/m2
(D)建築物高度超過30 m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 m2之排煙設備,應將控制及監視工作 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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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3), C(5), D(8), E(0) #1537138

詳解 (共 1 筆)

#5940733

排煙機應隨任一排煙口之開啟而動作。排煙機之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一防煙區劃時,在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在二區以上之防煙區劃時,在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總排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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