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彰化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法務人員、法令遵循人員: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111043
年份:111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41. 甲、乙、丙三人合夥開餐廳,受疫情影響生意不好,致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
就此不足之額,應由何人負責?
(A)甲乙丙三人皆無庸負責
(B)甲乙丙三人應連帶負責
(C)甲乙丙三人應按出資比例負責
(D)甲乙丙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民法 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