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乙、丙3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雖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A地,但甲占有使用 A地全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未經甲、丙之同意,效力未定
(B)甲不得使用收益A地全部
(C)甲出租A地供丁停車,屬處分行為,有效
(D)丙與戊簽訂A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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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0), C(6), D(10), E(0) #348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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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解析 在這道題目中,甲、乙、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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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19 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1.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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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之處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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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行為
例如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出賣(或出租)共有物時,係屬債權行為,而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其買賣契約(或租賃契約)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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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權行為
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而為物權行為,並非無效,而是效力未定,須經其他共有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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