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一名具備碩士學位但僅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擔任薦任官等的公務人員,最高能擔..-阿摩線上測驗
1F 陳佳楓 小四下 (2013/06/24)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 職等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委任第五 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 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 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專 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 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第二項及第五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