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38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應獲得: (A)撫卹金(B)慰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