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48-2 條
一、出生登記。(C)
二、監護登記。(A)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B)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44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不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書面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不得逕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