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94 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依法定順序,何人為第一順位之未成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