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審法已經改成憲法訴訟法了,其中第2條規定是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如果院長缺席依序由副院長、最資深大法官、最年長大法官遞補審判長一職。以後這題可以不用再管了,記新的就好,我就是只記憲法訴訟法才寫錯這題。
憲法訴訟法修法(A) 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憲法訴訟法§25:「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第六章案件(政黨違憲案件)本於言詞辯論判決之,其他得不經言詞辯論判決」(B) 憲法法庭為發現事實之必要,得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憲法訴訟法§45:「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C)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充審判長=>憲法訴訟法§2:「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39)
【已刪除】24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關於憲法法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