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察機關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只有現行犯,是法律保留,需法律有明定,即可逮補。其餘 人民身體之自由,遭受不法侵害。均需要依 『依法定程序』
補充:
根據釋字707號意旨「基於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 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
給付行政措拖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也是「相對法律保留」
(B)
11 下列有關人身自由的敘述,何者正確? (A)只著重刑事被告身分的保障,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