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19(工作時間之減少及調整)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70(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250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托兒設施或措施)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托兒設施或措施)(已修法了)
僱用受僱者100人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27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