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任用為我國公務員應具備的積極條件中,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A)須未曾擔任過公務員
(B)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的資格
(C)須年滿十八歲
(D)我國國籍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TianShuan Chu 國二上 (2013/05/28)
補充3F 公務人員任用積極條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公務人員任用消極條件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Sean Huang 小四下 (2013/07/17)
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cm122.shtml
二、
 
公務員之積極資格
(一)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務員,不僅理論上應當如此,從法律規定義應得出此結論。此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即知。
 (二)年滿18歲:
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年滿18歲,才可以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可以將此條之年齡限制,視為擔任公務員之基本行為能力條件。
但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因此在本案為立法委員之情況下,其積極資格應為23歲。
 (三)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此點係指可經由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等而具備擔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6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5/10/14)
筆記:2F 感謝~

7F
jone 小六下 (2019/03/13)
公務人員任用之要件:A. 積極要件:

(☆)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任用為我國公務員應具備的積極條件中,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A)須未曾擔任過公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