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為我國公務員應具備的積極條件中,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A)須未曾擔任過公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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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Shuan Chu 國二上 (2013/05/28)
補充3F 公務人員任用積極條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公務人員任用消極條件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5F Sean Huang 小四下 (2013/07/17)
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cm122.shtml 二、 公務員之積極資格 (一)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務員,不僅理論上應當如此,從法律規定義應得出此結論。此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即知。 (二)年滿18歲: 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年滿18歲,才可以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可以將此條之年齡限制,視為擔任公務員之基本行為能力條件。 但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因此在本案為立法委員之情況下,其積極資格應為23歲。 (三)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此點係指可經由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等而具備擔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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