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阿摩線上測驗
17F Piggy Chubby 大二下 (2019/05/30)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 第 70 條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 69 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 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第 71 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
18F 741852963 y 高二上 (2020/02/28)
民事訴訟法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70-1 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
19F Vicky 大三上 (2021/01/16)
民事訴訟法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 第 69 條(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 第 70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