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私立大學依據有關學籍規則之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行為,該行為之法律性質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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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天霸動霸TUA 高三上 (2016/08/27)
1.釋382 各級學校依其有關學籍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學生 身分或損及受教育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此處分應為 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行政處分,受處分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 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1)對公私立學校一體適用:公立學校是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 具有機關地位;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在實施教育範 圍內,為法律授權在特定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 (2)退學或類此處分乃「舉輕以明重」,較重的開除學籍處分自可提行政爭 訟,而類此處分如強制長期休學以代退學處分之情形;至於留校察看、記 過等處分未達到改變學生身分之程度,不在爭訟範圍內。 2.釋684→變更釋382號解釋 大學對學生所為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 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 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僅限於大學學生,大學以下之高中、國中仍然適用釋3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