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丙為甲之連帶保證人,屆期甲不履行債務,乙之下列求償,何者正確?
(A)乙應先向甲請求清償,對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時,再向丙請求
(B)須先對甲起訴請求履行債務後,乙始得直接向丙請求
(C)丙非債務人,乙不得向其請求
(D)乙得直接向丙請求清償,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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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78), C(13), D(292), E(0) #1409690
統計: A(197), B(78), C(13), D(292), E(0) #1409690
詳解 (共 2 筆)
#5646723
這題考的是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間的差異:
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都一樣是幫人作保,提供「信用」給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能力償還債務。當主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根據民法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為借貸契約,而債務人和保證人則是保證契約。保證人具有「補充性」,意思是保證人屬於「第2線責任」,當債款沒有辦法清償,債權方必須要先找主債務人要求償還(聲請強制執行等方法),如果仍要不到債款,才可以找保證人要,不能夠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債款。如果債務人直接向你(保證人)求償,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對方,先訴抗辯權民法745規定的很清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差別就在於「連帶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是不能主張的」,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相同,都需要負擔償還責任,當主債務人沒有依照約定償還債務時,債權人不需要和按照一般保證人的規定,需要先對主債務人追訴債款,可以依照連帶保證人契約直接請求履行全部債務。因此,就效力上來說,連代保證人比一般保證人還要具有效力;就保證人來說,擔任連帶保證人將會更為不利,如果連帶保證人遇到脫產、主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情形發生,就必須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責任。
資料來源:金貝殼
https://moneyback.co/blog/what-is-the-sur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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