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保險業對同一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貸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多少
(A)百分之十五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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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665), C(1539), D(262), E(0) #2322074
統計: A(198), B(665), C(1539), D(262), E(0) #2322074
詳解 (共 3 筆)
#5067055
這題有考
保險業對同一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貸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且保險業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貸款總餘額,應併入下列規定之限額計算:
一、加計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一點五倍。
二、加計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對同一關係人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三、加計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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