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已無答案 本法第 3 條 已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建議阿摩增E選項: 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三
原本題目:【已刪除】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的編列應不低於: (A)前一年國民生產總毛額的百分之十 (B)該年度預算歲入淨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C)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D)該年度預算歲出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修改成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的編列應不低於: (A)前一年國民生產總毛額的百分之十 (B)該年度預算歲入淨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C)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三 (D)該年度預算歲出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已刪除】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的編列應不低於: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