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何者非保護處分的方式? (A)訓誡 (B)感化教育 (C)實施禁戒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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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09/05/09)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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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侯納豆 高三下 (2019/02/28)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 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採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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