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本建築工程進行期間,其施工規模已達 4 千 6 百 (平方公尺•月),請問下列規劃何項錯 誤?
(A) 工地周界鄰接河川處,免設置圍籬。
(B) 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高度為 2.4 公尺。
(C) 工地周界臨 10 公尺道路側,設置高度 1.8 公尺之圍籬。
(D) 圍籬座落於工地周界轉角或轉彎處 10 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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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44), C(675), D(66), E(0) #3177889

詳解 (共 2 筆)

#610012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
一、建築(房屋)工程:施工規模達四千六百平方公尺‧月者。
二、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二十二萬七千平方公尺‧月者。
三、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八千六百平方公尺‧月者。
四、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六十一萬八千平方公尺‧月者。
五、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七百五十萬平方公尺‧月者。
六、疏濬工程: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者。
前項施工規模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期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第二項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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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
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二.四公尺
;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一.八公尺。
但其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十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前項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三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前二項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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