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關其保證人(書)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香港居民以停留方式入臺,須有保證人之保證
(B)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居留,可由正當職業之公民擔任保證人,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三人
(C)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只能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擔任保證人
(D)大陸地區人民若以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為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條件者,其申請所需之文件,無須繳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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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8), C(31), D(66), E(0) #3460181
統計: A(14), B(38), C(31), D(66), E(0) #3460181
詳解 (共 1 筆)
#6524434
42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關其保證人(書)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香港居民以停留方式入臺,須有保證人之保證 居留
(B) 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居留,可由正當職業之公民擔任保證人,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三人 五人
(C)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只能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擔任保證人
(D) 大陸地區人民若以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為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條件者,其申請所需之文件,無須繳附保證書
(A) 香港居民以
(B) 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居留,可由正當職業之公民擔任保證人,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
(C)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
(D) 大陸地區人民若以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為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條件者,其申請所需之文件,無須繳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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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18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移民署查核。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移民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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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尋覓一人為保證人:
一、由本人申請或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為下列臺灣地區人民:
(一)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
(三)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
二、由邀請單位代申請者:
(一)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
(二)業務主管。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順序尋覓一人為保證人:
一、由本人申請或臺灣地區親屬代申請者,為下列臺灣地區人民:
(一)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
(三)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
二、由邀請單位代申請者:
(一)負責人或臺灣地區代理人。
(二)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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