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A)撤職
(B)休職
(C)停職
(D)減俸
統計: A(38), B(58), C(915), D(43), E(0) #246225
詳解 (共 1 筆)
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A) 撤職
(B) 休職
(C) 停職
(D) 減俸
ANS : (C)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一)「撤職」→「1年」。
(二)「休職」: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三)「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四)「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五)「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六)「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9條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適用「政務官」。
二、休職。
三、降級。→「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減俸。→「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記過。
六、申誡。→ 適用「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此即屬於 →「行政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條 ( 撤職處分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1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條 ( 休職處分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條 ( 降級處分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條 ( 減俸處分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或 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條 ( 記過處分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條 ( 申誡處分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條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