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課徵地價稅時,土地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其超過部 分之稅率為何?
(A)千分之十五
(B)千分之二十五
(C)千分之三十五
(D)千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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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82), C(260), D(8), E(0) #1915329

詳解 (共 1 筆)

#3131352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9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

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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