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債權人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利,稱為:
(A)抵押權
(B)留置權
(C)權利質權
(D)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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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209), C(189), D(1618), E(0) #163779

詳解 (共 3 筆)

#448296

債權人占有由債務人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賣得價金償之權利,稱為:
(A)抵押權 (B)留置權 (C)權利質權 (D)動產質權
~解析:
民法第884條(動產質權之定義)
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第900條(權利質權之定義)
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詳解:Q:民法第900條規定:所謂其他權利有無包含<所有權>及<不動產限制物權>呢?

ANS:不包括。
1.
擔保物權概分為以下三種:
   (1)<不動產>:設定
抵押權(民860以下);

   (2)<動 產>:設定
動產質權(民884以下);

   (3)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設定
權利質權(民900以下)。

2.所謂
權利質權:以<所有權>以外可讓與<財產權>為標的物所設定之<質權>。(所以,不包括<所有權>在內喔!)

3.
權利質權要件:
   (1)標的須為<財產權>;

 (2)標的須<可讓與之財產權>;

 (3)
權利質權標的須為與<質權>性質無違之<財產權>,(例如,<地上權>不得為權利質權標的,蓋其雖具<讓與性>,但性質不符,<地上權>得設定<抵押>,但是不適合設定<質權>喔!。)

4.舉例說明:例如,甲(海峰)向乙(希惠)借款一百萬,甲
(海峰)對乙(希惠)負一百萬之債務。乙(希惠)有一百萬之債權。乙(希惠)向丙(政廷)借款五十萬,以「乙(希惠)對甲(海峰)」之一百萬債權為擔保,設定權利質權於丙(政廷)。丙(政廷)即本例之「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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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76
第 900 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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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11
民法第8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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