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
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學校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若發現兒童及少年有上述行為,依規定應於多少小時內通報?
(A) 3 小時
(B) 6 小時
(C) 12 小時
(D)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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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3), C(33), D(1011), E(0) #2129032
統計: A(11), B(13), C(33), D(1011), E(0) #2129032
詳解 (共 2 筆)
#568040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53 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 47 條 第一項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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