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 26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移送之懲戒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當事人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先為裁定。
前二項裁定作成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軍法機關廢除後,現在權責是以法務部所屬的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
【已刪除】4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為軍人且有犯罪嫌疑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