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法官本人是當事人)。
42 審理案件之法官於下列那種情形不須自行迴避?(A)法官就是本案被害人~法官若是當事人,有球員兼裁判之嫌(B)法官過去曾告發本案(C)法官與本案被告是多年朋友~刑訴18→聲請迴避事由
(D)法官與本案被害人訂有婚約(準配偶?有這東西?)
考這種題目有點討厭題目沒寫明是民訴或是行訴或刑訴
本人的課本剛好刑訴沒有法官迴避的內容
用民訴的條文下去答 於是選B了
42 審理案件之法官於下列那種情形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就是本案被害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