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20條: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42 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各機關如不負責答復,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