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實施「早期療育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早期療育服務對象為 0~6 歲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之兒童
(B)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責任為醫護人員
(C)不方便至機構接受早期療育者,可申請到宅服務
(D)專業團隊的巡迴輔導,可提供托育機構早期療育的專業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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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825), C(92), D(35), E(0) #529818

詳解 (共 5 筆)

#911207
「從事與兒童業務有關之醫師、護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人員,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應通報當地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目前遲緩兒童之通報採責任通報制,家長或前述工作人員發現有疑似遲緩現象時,應向通報轉介中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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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273
第 32 條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 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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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123
(B)不只有醫護人員,還有其他專業人員。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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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59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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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946
為什麼(c)算錯呢,醫護人員也算吧@@  醫師、護士 。 求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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